通告 | 景洪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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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景洪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景洪城区绕环城路以内,东至西双版纳黎明大桥(猴山)向南沿线经榕林大道、曼贺纳、曼贺蚌;南至曼弄枫(含大佛寺)向西沿线曼真、曼广迈、曼景栋、曼广龙;西至S220省道(嘎洒到嘎栋线)向北沿线曼迈村、曼景东囡村、曼东罕村(包含曼回索村);北至万达文华酒店向东沿线经热作所六队、版纳一品、允景洪大桥(老桥)、澜沧江路、曼外村至团山老寨(详见附件图),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城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三、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属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直机关各单位、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的责任义务,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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