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建房如何审批?权威解读来了....

搜狐焦点西双版纳站 2021-04-28 11: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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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审批流程等相关制度,同时明确了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下面,将广大群众关心

4月25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审批流程等相关制度,同时明确了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下面,将广大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

作了梳理和解答

一起来了解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用于建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原则上:

1. 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经济和生活上自给自足,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申请;

2. 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子女均不在本经济组织的除外);

3. 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特殊情况要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必须与村经济组织签定放弃继承父母宅基地及地上产权协议书将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后进行申请);

4. 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且需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5.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6.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7. 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8.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9.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10. 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定居的特殊人才、回乡定居的复员军人等,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

11. 夫妻双方已有住房,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有一方又再婚,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房的一方需要新建房的;

12. 原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 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3. 拒绝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

4.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特殊情况除外);

5. 所在地区被列入征迁、搬迁范围;

6. 孩子未满18岁;

7. 不能独立生活;分户申请人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经济能力是不可以进行分户申请宅基地。如:农村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人群。

8. 夫妻以“假离婚”形式来骗取宅基地的;

9. 已自愿退出或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10. 违反一户一宅制度,拥有多处宅基地资源的(合法取得除外);

11. 原有宅基地面积和户人均面积、住房面积已达标,并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

12.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13. 当地农村集体组织无可用宅基地(依法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14. 原有宅基地征收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15. 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16. 建新不拆旧、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17. 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1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单独申请建房的;

19. 农村“五保户”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2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

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

1. 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3. 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合法取得)或自愿放弃的;

4. 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5.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方可有效。

五、宅基地哪些情况将被回收?

1.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兴建的(通过延期申请审批的除外);

2.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4.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六、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用地面积标准,依据198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和自2010年以来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和宅基地确权标准,一律按不超过300平方米进行审批。

七、宅基地建房如何申请、审批?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村经济组织成员,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经济组织)审议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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