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搜狐焦点西双版纳站 2024-05-10 2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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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有的甚至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当房地…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看似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经过不法分子的“精心包装”,摇身一变成为“返本销售”“以房养老”这些看似“低门槛、保本无险、高额付息”等具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诱骗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波及各个年龄层、职业、收入群体,裹挟群众多,损失惨重,形势严峻。

为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力度,持续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西双版纳州处非办梳理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风险提示,揭露非法集资“套路”手段及其危害,旨在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根源上主动拒绝和远离非法集资。

关于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企业以房地产投资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宣称有房地产为抵押,投资房地产项目安全可靠,可以获得高利息、高回报,实则违规操作,将募集来的资金肆意挥霍,用后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利息”,一旦集资难以为继,不仅先前承诺的高额回报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最终使投资者“房财两空”。

一、表现形式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有的甚至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以违规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整个项目都还没有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认筹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现象。

(三)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常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社会公众购买投资。

(四)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非法集资。未取得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等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或与网络借贷等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五)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以受托代理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以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以认筹认购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风险提示

(一)购买房产要查看“五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房屋还需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的,不要贸然下手购买。

(二)不能轻信投资回报宣传。按照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当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宣称预售、认筹、认购、预订或者先付定金,或者不购房可退回本金还可获得“利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相信、不要盲目进行投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处非办举报。

举报电话:

西双版纳州处非办 0691-2139186

景洪市处非办 0691-2152309

勐海县处非办 0691-5123117

勐腊县处非办 0691-8134118

西双版纳州处非办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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